國營聯招 政風刑法、刑事訴訟法96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何人有告訴權:
A正確答案
告訴權人以犯罪被害人為原則,刑訴法第232條明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明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被害人是最直接的告訴權人,選項敘述正確。
考點:告訴權人考點:代行告訴考點:告訴vs告發考點:審判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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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權人以犯罪被害人為原則,刑訴法第232條明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告訴=被害人親自或委任提出;警察、法官係公務員,依職權偵查/審判,不具「告訴人」地位。
逐選項分析
A告訴權人✓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明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被害人是最直接的告訴權人,選項敘述正確。
B代行告訴✕ 陷阱
被害人之配偶屬「告訴乃論罪之告訴代理人或獨立告訴權人」,須在特定條件下(如被害人死亡、或特定身分犯)方得告訴,並非普遍性告訴權人,本選項過於概括,不如A正確。
C告訴vs告發✕
警察為司法警察(官),依法負有偵查、移送之職責,係「告發」而非「告訴」,不具告訴權人地位。
D審判職能✕
法官為審判機關,依職權進行審判,既非被害人亦非其關係人,無告訴權;如知悉犯罪事實頂多為告發義務。
告訴 vs 告發 vs 自訴 比較
| 項目 | 告訴 | 告發 | 自訴 |
|---|
| 提出人 | 被害人或法定告訴權人 | 任何知情第三人(含警察) | 被害人本人向法院 |
| 法律依據 | 刑訴法第232~236條 | 刑訴法第240條 | 刑訴法第319條 |
| 效力 | 啟動偵查/影響告訴乃論 | 啟動偵查(無告訴乃論效力) | 直接起訴(繞過檢察官) |
| 典型主體 | 被害人、配偶、父母等 | 警察、一般民眾 | 被害人(須委任律師) |
考生易將「告發」與「告訴」混淆:警察或法官知悉犯罪可依法告發(甚至有義務),但「告發」≠「告訴」,兩者法律效果不同。被害人配偶雖在特定情況下有獨立告訴權,但非普遍性、無條件的告訴權人,本題最正確答案仍為犯罪被害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