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刑法、刑事訴訟法96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在何種情況下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A所憑之證物已遺失
B因證人死亡,無法確信所憑之證言是否真實。
C所憑之法院判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正確答案
D為不起訴之檢察官因其他案件受懲戒處分停職
C正確答案
不起訴確定後再起訴的例外,核心在於「所憑之證物/證言/裁判」是否發生足以動搖原處分的重大變化,裁判確定後變更是法定事由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C
所憑之法院判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係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明定之再起訴法定事由,原不起訴處分所依賴的基礎判決既已變更,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考點:再起訴事由不符考點:證人死亡非法定事由考點:刑訴260條法定事由考點:檢察官懲戒非再起訴事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起訴確定後再起訴的例外,核心在於「所憑之證物/證言/裁判」是否發生足以動搖原處分的重大變化,裁判確定後變更是法定事由之一。
刑訴260條列舉再起訴事由: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②所憑證物經確定裁判證明係偽造或變造;③所憑之法院判決已確定裁判變更。選C最符合法定文字。
逐選項分析
A再起訴事由不符✕ 陷阱
證物「遺失」並非法定再起訴事由,反而使再起訴更無憑據。法條要求的是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原有證物被證明偽造,遺失不在此限。
B證人死亡非法定事由✕ 陷阱
證人死亡導致無法確認證言真實性,屬於蒐證困難,並非法定再起訴事由。刑訴法要求的是「所憑之證言已確定判決證明係偽證」,單純死亡無法達此要件。
C刑訴260條法定事由✓ 正確
所憑之法院判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係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明定之再起訴法定事由,原不起訴處分所依賴的基礎判決既已變更,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D檢察官懲戒非再起訴事由✕
原承辦檢察官受懲戒處分停職,僅涉及檢察官個人身分,與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無關,並非法定再起訴事由,不得以此為由對同一案件再起訴。
刑訴第260條—不起訴確定後得再起訴之法定事由
| 事由類型 | 具體內容 | 說明 |
|---|
| 新事實或新證據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應提起公訴 | 「新」指原處分前未存在或未發現者 |
| 偽造/變造之證物 | 所憑之證物,已確定判決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 需有確定判決認定偽造 |
| 偽證 | 所憑之證言,已確定判決證明係偽證 | 需有確定判決認定偽證 |
| 裁判變更 | 所憑之法院判決,已確定裁判變更 | 本題正解所在 |
| 檢察官瀆職 | 原不起訴處分,係檢察官違法或瀆職所為 | 非僅懲戒,需達違法或瀆職 |
選項D將「懲戒處分停職」偷換成法條中的「違法或瀆職」。實務上,檢察官若因瀆職行為受懲戒,方可能同時構成再起訴事由;但單純懲戒停職(如品行問題)並不等同於「違法或瀆職致不起訴」,兩者層次不同,考生易被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