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刑法、刑事訴訟法96 年第 4 題單選題
公務員收賄罪之既遂標準為何?
A必須有拿錢的行為才成立
B必須拿錢到手後才成立
C只要與對方有約定送錢的行為就成立正確答案
D必須拿到錢,而且完成違背職務之行為才成立
C正確答案
收賄罪既遂以「約定」(期約)賄賂即成立,不需實際收受財物,屬舉動犯,雙方達成賄賂合意即既遂。
為什麼答案是 C
刑法第122條明文將「期約」賄賂列為犯罪行為態樣,雙方就賄賂達成合意(約定)即為既遂,不待財物實際交付。本選項正確掌握收賄罪為舉動犯之性質,故為正解。
考點:收賄罪既遂標準考點:財物交付非必要考點:期約即既遂考點:違背職務加重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收賄罪既遂以「約定」(期約)賄賂即成立,不需實際收受財物,屬舉動犯,雙方達成賄賂合意即既遂。
抓關鍵句「期約即既遂」:刑法第122條將「要求、期約、收受」並列為犯罪行為,只要雙方就職務行為達成賄賂合意,犯罪即完成,無須收到錢。
逐選項分析
A收賄罪既遂標準✕ 陷阱
本選項主張須有「拿錢行為」(著手收受動作)才既遂。但收賄罪在「期約」階段即已既遂,不以開始收受財物為標準,把既遂時點延後到收受動作,標準過高,故錯誤。
B財物交付非必要✕ 陷阱
本選項主張「拿錢到手後才成立」,要求財物完成移轉占有。此將收賄罪誤認為結果犯;實務與條文均認期約賄賂即既遂,財物實際交付並非既遂要件,標準最嚴,故錯誤。
C期約即既遂✓ 正確
刑法第122條明文將「期約」賄賂列為犯罪行為態樣,雙方就賄賂達成合意(約定)即為既遂,不待財物實際交付。本選項正確掌握收賄罪為舉動犯之性質,故為正解。
D違背職務加重型✕
本選項要求「拿到錢且完成違背職務行為」二者兼備才既遂。然違背職務僅影響刑度(加重類型),非既遂要件;且期約階段即既遂,加上雙重條件使標準過嚴,故錯誤。
收賄罪行為態樣與既遂時點比較(刑法第121、122條)
| 行為態樣 | 行為內容 | 既遂時點 | 性質 |
|---|
| 要求賄賂 | 單方表示索求財物 | 提出要求時即既遂 | 舉動犯 |
| 期約賄賂 | 與行賄方約定將來給付 | 雙方合意達成時即既遂 | 舉動犯 |
| 收受賄賂 | 實際取得賄賂財物 | 取得財物時既遂 | 舉動犯(但已含財物移轉) |
| 違背職務加重 | 收賄後實施違背職務行為 | 要求/期約/收受即既遂,職務行為僅影響刑度 | 加重類型 |
考生常誤把收賄罪當作結果犯,認為須財物實際取得才既遂(A、B選項陷阱)。實則刑法將「期約」明文列為獨立犯罪行為,性質上為舉動犯,雙方合意即既遂,不以財物移轉為要。D選項則錯把違背職務行為當作既遂要件,屬條件加碼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