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刑法、刑事訴訟法96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其處罰
A與一般人的處罰相同
B減輕其刑
C加重其刑正確答案
D不加重,但予以降級
C正確答案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非瀆職罪),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C
刑法明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選項正確。
考點:公務員加重考點:概念顛倒考點:公務員加重其刑考點:行政vs刑事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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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非瀆職罪),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假借職務」犯非瀆職罪 → 加重至1/2。記憶口訣:假借職務=加重懲罰。
逐選項分析
A公務員加重✕
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有加重規定,與一般人同等處罰的說法不符刑法規定。
B概念顛倒✕ 陷阱
減輕其刑與立法精神相反,公務員濫用職務犯罪應受更重處罰,而非寬減。
C公務員加重其刑✓ 正確
刑法明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選項正確。
D行政vs刑事混淆✕
「降級」為行政懲處手段,並非刑法的刑事處罰方式,與本題問刑事處罰規定不符。
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加重規定重點整理
| 要件 | 說明 |
|---|
| 行為主體 | 公務員 |
| 行為方式 |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
| 主觀要件 | 故意(過失不適用) |
| 犯罪類型 | 瀆職罪以外之其他犯罪 |
| 法律效果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考生常混淆「瀆職罪」與「假借職務犯其他罪」的適用範圍。本條加重規定專門針對假借職務犯「瀆職罪以外」之罪,若公務員直接構成瀆職罪,則適用瀆職罪章本身的規定,不再另行加重。另需注意本規定只適用於「故意犯」,過失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