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刑法、刑事訴訟法96 年第 3 題單選題
甲偷乙之機車,乙沒追到,第二天乙發現甲,將其打傷奪回機車。
A乙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B乙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乙成立強盜罪
D乙成立普通傷害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乙事後追回機車的行為,已非當場防衛,不符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要件,打傷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主動打傷甲,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主觀上出於故意,符合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構成要件;又無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依法成立傷害罪。
考點:正當防衛時間要件考點:緊急避難要件考點:強盜罪主觀要件考點:普通傷害罪成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事後追回機車的行為,已非當場防衛,不符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要件,打傷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正當防衛需『現在不法侵害』,竊盜已完成隔天再追回≠當場防衛;乙主動打傷人,傷害罪成立。
逐選項分析
A正當防衛時間要件✕ 陷阱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須針對『現在』不法侵害,甲竊車已是昨日完成之事,不法侵害早已結束,乙隔天才追打,時間要件不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要件✕
緊急避難(刑法第22條)須面臨『緊迫危難』,且以不得已手段為限。乙並非陷於危難狀態,而是主動尋找並攻擊甲,要件完全不符。
C強盜罪主觀要件✕ 陷阱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等)以『意圖不法所有』為主觀要件,乙奪回的是自己的機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主觀要件不符,不構成強盜罪。
D普通傷害罪成立✓ 正確
乙主動打傷甲,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主觀上出於故意,符合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構成要件;又無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依法成立傷害罪。
正當防衛 vs 本題乙之行為比較
| 要件 | 正當防衛要求 | 本題乙之情形 |
|---|
| 侵害時間 | 現在(正在發生)不法侵害 | 侵害昨日已完成,已結束 |
| 行為性質 | 防衛行為(被動應對) | 主動尋找並攻擊甲 |
| 主觀目的 |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 奪回自己財物(自力救濟) |
| 法律效果 | 阻卻違法 | 不得主張,仍成立傷害罪 |
考生容易誤以為乙追回自己的財物屬於正當防衛,但正當防衛的核心要件是『現在不法侵害』,竊盜行為昨日即已結束,侵害不再具有現在性。乙隔天主動出擊屬於事後自力救濟,完全不符防衛時間要件,此為本題最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