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11 年第 67 題單選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至多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3 年正確答案
B5 年正確答案
C10 年正確答案
D無限制正確答案
A、B、C、D正確答案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已明定追繳押標金時效為5年;原詳解誤稱未明定而送分,依現行法應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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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已明定追繳押標金時效為5年;原詳解誤稱未明定而送分,依現行法應更正。
審題注意「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已明定追繳押標金時效為5年,原稱採購法無時效規定係誤解。
逐選項分析
A✕
3年。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明定追繳押標金時效為5年,非3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機關請求權原則亦為5年。
B✕ 陷阱
5年。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明定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詳解稱採購法無時效明文,與現行法不符。
C✕
10年。人民對國家之公法上請求權或民法一般時效為10年,非機關追繳押標金之時效;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明定追繳押標金時效為5年。
D✕
無限制。公法上請求權依法有時效限制,絕非無限制;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亦明定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追繳押標金時效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請求權人/情形 | 時效期間 | 法源備註 |
|---|
| 機關追繳押標金 | 5年 |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 |
| 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 | 5年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 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 10年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題目刻意限縮「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但政府採購法全文並未規定追繳押標金的消滅時效。實務上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5年)。因法規出處與選項無法對應,故全無正確選項而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