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11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種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A高度達 25 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B高度達 25 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1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正確答案
C高度 60 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D高度 85 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B正確答案
依建築技術規則,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但「僅供H-2組(住宅)使用」者例外免辦。
為什麼答案是 B
高度達25層已達法定應辦理門檻,且用途為H-1組(如護理之家等),非屬H-2組之例外豁免情形,故依法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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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建築技術規則,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但「僅供H-2組(住宅)使用」者例外免辦。
秒解關鍵:門檻為「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且「純H-2組」可豁免。選項B達25層且為H-1組,無豁免權,故應辦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高度達25層雖達法定門檻,但其用途為H-2組(如集合住宅),依規定符合「僅供H-2組使用者不在此限」之例外,故免辦理。
B✓ 正確
高度達25層已達法定應辦理門檻,且用途為H-1組(如護理之家等),非屬H-2組之例外豁免情形,故依法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C✕
高度60公尺未達「90公尺以上」或「25層以上」之法定門檻,且用途為H-2組,無須辦理。
D✕
高度85公尺未達「90公尺以上」或「25層以上」之法定門檻,且用途為H-2組,無須辦理。
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之建築物條件
| 適用情形 | 法定門檻與條件 | 例外豁免規定 |
|---|
| 高層建築物 | 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 | 僅供H-2組(住宅)使用者免辦 |
| 大型商場 | 供B-2組使用,且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 | 無 |
| 地下設施 | 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 無 |
考生極易將「高層建築物」的基礎定義(50公尺或16層以上)與「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的進階門檻(90公尺或25層以上)混淆。此外,法規特別給予純住宅(H-2組)豁免權,若未注意用途類組的差異,極易誤判選項A為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