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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16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貸 12 萬元,並約定三人連帶負清償責任,其借款期間已屆滿。下列有關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丙請求全部 12 萬元之債務之履行時,丙不得以尚有甲與乙二人,而拒絕清償全部,僅清償 4 萬元
B甲對丁有 6 萬元之債權,而主張先以該 6 萬元之債權抵銷對丁之 12 萬元債務時,於該抵銷之額度內,對乙與丙亦發生效力
C甲對丁以其 6 萬元之債權先抵銷 12 萬元之債務,然後清償其餘之 6 萬元債務者,得對乙與丙各請求 4 萬元之分擔額
D丁對乙表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則甲、丙亦不再連帶負清償責任,丁僅能各自向甲、丙請求 4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中,對一人免除債務且無消滅全部之意思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人應分擔部分同免責任,並非全部解除連帶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者,他債務人僅「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即甲、丙仍連帶負剩餘8萬元之清償責任,並非各自被請求4萬元。

考點:連帶債務本質考點:抵銷之絕對效力考點:連帶債務求償權考點:免除之相對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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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