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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11單選題

甲因急需現金,與乙成立新臺幣 300 萬元借貸契約,借期 5 年,屆滿前,甲僅需每個月按期付利息給乙,不返還本金,借期開始 1 年後,甲始可開始返還本金與利息,約定利息為周年百分之 30 利率,並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 1 年後,經催告不償還時,乙得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利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因違反民法第 205 條最高周年利率之規定而無效
B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仍然有效,但利息周年利率超過百分之 20 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C甲乙間將遲延 1 年之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利息之約定,因違反民法第 207 條之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之規定而無效
D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仍然有效,但利息周年利率超過百分之 16 之利息部分無效,因為無效,也無請求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第205條修正後,約定利率上限降為週年16%,超過部分無效;利息遲付逾一年經催告未還,得以書面約定滾入本金。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因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自然無請求權,借貸契約本身仍有效。

考點:契約效力考點:新舊法比較考點:複利約定考點:最高約定利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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