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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125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傷害罪?

A在他人飲料中加入瀉藥
B取走他人助行器正確答案
C在公開場所打他人耳光
D在他人臉上用刀子刺字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傷害罪須使他人生理機能受損或健康受害;單純取走助行器未直接造成身體傷害。

為什麼答案是 B

取走助行器可能構成竊盜或強制罪,但並未直接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損害,故不成立傷害罪,為本題正解。

考點:生理機能受損考點:未傷及身體考點:身體完整性考點:重傷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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