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1 年第 39 題單選題
法院認其對繫屬案件無審判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時,原則上應如何處理?
A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B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正確答案
C以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該訴訟
D須受到移送法院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進行實體審查
B正確答案
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受移送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停止訴訟並請求所屬終審法院指定,切勿與管轄權混淆。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受移送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停止訴訟並請求所屬終審法院指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受移送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停止訴訟並請求所屬終審法院指定,切勿與管轄權混淆。
看到「審判權衝突」且「受移送法院也認無審判權」,秒選「停止訴訟+請求終審法院指定」。注意區別審判權與管轄權!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審判權衝突依法應由終審法院指定解決,並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處理違憲爭議而非單純審判權衝突。
B✓ 正確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受移送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停止訴訟並請求所屬終審法院指定。
C✕
錯誤。法院不能逕行以不合法駁回,須依法解決審判權歸屬問題,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與程序利益。
D✕ 陷阱
錯誤。「受移送法院受羈束」是「管轄權」移送的規定(民訴§30),審判權移送無此羈束力,應請求終審法院指定。
審判權 vs 管轄權 衝突解決機制對照
| 比較項目 | 審判權衝突 | 管轄權衝突 |
|---|
| 法源依據 | 民訴§182-1、行訴§12-2 | 民訴§28、§30 |
| 第一次移送 | 依職權裁定移送有審判權法院 | 依聲請或職權裁定移送 |
| 受移送法院認無權限 | 停止訴訟,請求「終審法院」指定 | 受移送法院「受羈束」,不得再移送 |
| 指定機關 |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 共同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 |
題目故意提供「管轄權」的法條(民訴§28、29)來混淆考生!本題考的是「審判權」(普通與行政法院之權限劃分),而非「管轄權」(同體系內各法院之分工)。切勿被提供的法條誤導而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