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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115單選題

甲男因染疫住院,在其子乙來探病的情況下,決定立遺囑,於是指定乙、丙醫師與丁、戊兩位護理人員擔任見證人,甲清楚口述遺囑意旨後,由丁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丁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甲因雙手無力無法簽名,乃按指印取代。下列關於遺囑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擔任見證人,故遺囑無效
B甲之遺囑應親自簽名,故遺囑無效
C乙並非筆記遺囑之人,故遺囑有效正確答案
D此為口授遺囑,見證人已達兩位,故遺囑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代筆遺囑需 3 位見證人,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得為見證人;乙是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但筆記人是丁不是乙,扣除乙後仍有丙丁戊3人見證,遺囑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雖為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但本題筆記、宣讀、講解者是丁醫護,非乙。扣除乙後,丙丁戊 3 位見證人均適格,符合代筆遺囑要件,遺囑有效。

考點:見證人資格考點:指印代簽名考點:代筆遺囑有效考點:遺囑種類辨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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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