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1 年第 31 題單選題
當事人甲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欲閱覽相關卷宗,遭主管機關拒絕,甲得如何救濟?
A於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C於 5 日內向該機關聲明異議
D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中拒絕閱覽卷宗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僅能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對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此為程序經濟原則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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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中拒絕閱覽卷宗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僅能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程序中的中間行為不可單獨救濟,須等實體決定作成後一併爭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提起,拒絕閱覽卷宗為程序中行為,非獨立行政處分,不得單獨訴願。且訴願期間為 30 日,但前提錯誤。
B✕
「覆決」並非行政程序法上的救濟方式,屬虛構名詞,考選部常用不存在的制度當誘答。
C✕ 陷阱
「聲明異議」是其他法律(如行政執行法、集遊法)用語,行政程序法對程序中行為未設獨立異議制度,易與其他法混淆。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對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此為程序經濟原則的展現。
行政程序中行為 vs 終局處分救濟
| 類型 | 性質 | 救濟方式 | 法條 |
|---|
| 程序中決定/處置 | 非獨立處分 | 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 行政程序法§174 |
| 終局行政處分 | 獨立處分 | 訴願 → 行政訴訟 | 訴願法§14 |
| 行政執行行為 | 執行措施 | 聲明異議 (10日內) | 行政執行法§9 |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明定:程序進行中的瑕疵(如拒絕閱卷、通知送達爭議),原則上不能立刻提起救濟,必須等到實體決定作成後,才能「一併」主張程序違法。這設計是為了避免程序一直卡住、效率低落。考生最容易誤以為「程序不當就能馬上救濟」,但法律要你等到終局處分出來再算總帳。判斷關鍵:如果還在程序進行中、實體決定還沒出來,就只能先記錄瑕疵,不能單獨提訴願或訴訟。另外要小心選項虛構名詞,行政程序法沒有「覆決」或「聲明異議」這些制度,那是其他法律(如行政執行法)的用語,混搭就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