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 111 年 · 第 7 題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111 年 第 7 題 單選題
甲好友乙因公司外調臺北工作,由於乙仍想日後有機會轉回臺南工作,而甲在臺北有空房子 A 屋一直未使用,甲乙之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借期 3 年。1 年後,甲的女兒丙欲回國工作,甲將 A 屋贈與給其女兒,並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之後,丙通知乙,請乙在其回國前(約 2 個月)搬離 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A 屋借用期間尚未到期,丙不得要求乙搬離 A 屋
B 丙繼受甲的所有權,乙對丙為有權占有
C 丙雖繼受取得,但甲乙之間僅是使用借貸關係,丙已經給了 2 個月的準備搬家時間,丙取回自住應合理 正確答案
D 甲乙間為 3 年的定期契約,甲受該契約拘束,乙有權繼續居住到 3 年屆滿
C 正確答案
使用借貸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新所有權人不受原契約拘束,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取得所有權且不受使用借貸拘束,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給予2個月搬遷期屬合理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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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使用借貸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新所有權人不受原契約拘束,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
看到「使用借貸」加「所有權移轉」,秒殺「無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新屋主可直接依物權請求返還。
逐選項分析 A ✕ 陷阱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僅適用於「租賃」契約,不適用於無償的「使用借貸」,故丙不受拘束。
B ✕
使用借貸僅具債權效力,基於債權相對性,乙對新所有權人丙而言屬於無權占有,並非有權占有。
C ✓ 正確
丙取得所有權且不受使用借貸拘束,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給予2個月搬遷期屬合理行使權利。
D ✕
債權具相對性,甲乙間的定期契約僅能拘束甲,無法拘束丙。乙無權對丙主張繼續居住,僅能向甲求償。
租賃 vs 使用借貸: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契約類型 有無對價 所有權移轉後效力 法理依據 租賃 有償 買賣不破租賃(受讓人繼受契約) 民法第425條 使用借貸 無償 無買賣不破租賃(受讓人得請求返還) 債權相對性
考生極易將「租賃」適用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錯誤類推至「使用借貸」。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法律無特別保護借用人之必要,故不適用該原則,新所有權人得直接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