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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15單選題

甲乙間成立 400 萬元借貸契約,乙為擔保其債權,要求甲能提供保證人,甲請好友丙、丁擔任共同保證人擔保該 400 萬元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保證人即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有連帶關係
B甲乙間之契約無效時,丙、丁仍須對乙負擔保證責任
C丙、丁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正確答案
D丙於清償後不得向丁求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之間」負連帶責任,但保證債務對主債務仍具從屬性與補充性,故保證人仍享有先訴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共同保證人相對於主債務人仍是「普通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考點:共同保證效力考點:保證之從屬性考點:先訴抗辯權考點:保證人內部求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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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