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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426單選題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
B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正確答案
C該派遣勞工之雇主應即轉換為要派單位
D不生任何影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要派單位面試派遣工即屬違法轉掛,勞工可於提供勞務90日內書面要求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B

勞基法第17條之1明定:要派單位違反禁止面試規定後,若已受領勞務,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於10日內協商並訂約。

考點:雇主身分例外考點:勞工選擇權考點:非自動轉換考點:違法效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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