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4 年第 32 題單選題考點:期限混淆考點:干擾選項
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請求後,他方須於幾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
D正確答案
團體協約法規定,他方須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
逐選項解析
A30 日期限混淆✕ 易錯陷阱
30日是常見的行政作業期限(如申訴、異議),但團體協約協商期限不是30日,容易混淆。
B40 日干擾選項✕ 錯誤
40日並非團體協約法所定期限,純屬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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