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A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B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C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D雖參與協商,但完全拒絕他方所提之任何一項變更現有勞動條件之要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題目要選「非屬」無正當理由情形者。D 是已實際參與協商,只是不接受對方變更勞動條件之要求,屬於協商實質內容的爭議,法律不強制一方必須讓步,故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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