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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58單選題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列何者為正當理由?

A雙方在經過誠實協商後,因無法取得共識而陷入僵局或破裂正確答案
B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C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D未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團體協約法明定拒絕協商之「無正當理由」包含拒絕合理協商、未於60日內提對案、拒絕提供必要資料;誠實協商後破裂則非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A

雙方若已盡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因無法取得共識而陷入僵局或破裂,屬於協商的正常結果,並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

考點:誠信協商義務考點:無正當理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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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