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雇主甲雖有備置打卡機作為出勤紀錄,但勞工乙雖經提醒,仍時常未經打卡,直接提供勞務。今甲遭勞動檢查,但因為乙未打卡,無法提出出勤紀錄,遂遭受處罰,甲不服,提出訴願,下列何者正確?
A甲有理,未打卡為乙,甲無可歸責原因
B甲有理,甲已提供打卡機供乙記錄出勤紀錄,已滿足法令要求
C甲無理,乙雖不依雇主要求打卡,並不影響甲依勞動基準法所負之義務正確答案
D甲無理,雖然乙不打卡,但甲本可扣除乙未打卡的期日,計算乙之提供勞務日期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