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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15單選題

我國勞動基準法所定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定期之勞動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
B雖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仍不得解僱勞工
C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正確答案
D雇主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給付勞工資遣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勞基法規定,勞工若在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致雇主有受損害之虞,雇主得依第12條「懲戒性解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須發給資遣費。

為什麼答案是 C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為「懲戒性解僱」。

考點:勞工自請離職考點:經濟性解僱考點:懲戒性解僱考點:資遣費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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