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5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順位制誤解考點:順位排除
死亡勞工甲之兄乙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之規定,以其遺屬身分,申請請領勞工退休金,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乙得與丙共同請領
B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乙無法請領正確答案
C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惟丙既非婚生,無請領權利
D乙為兄長,並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得請領退休金之人
B正確答案
勞退條例第27條遺屬請領有順位,子女(含認領非婚生子女)優先於兄弟姊妹,有子女則兄長不得請領。
逐選項解析
A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乙得與丙共同請領順位制誤解✕ 易錯陷阱
遺屬請領是「順位制」而非「共同請領」。丙為第一順位(子女),乙為第五順位(兄弟姊妹),前順位存在時後順位無請領權,不能共同領。
B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乙無法請領順位排除✓ 正確
正解。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丙視為婚生子女,為第一順位遺屬,乙為兄長屬後順位,因丙存在故乙無請領權。
C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惟丙既非婚生,無請領權利✕ 易錯陷阱
D乙為兄長,並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得請領退休金之人✕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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