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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31單選題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性質是屬於勞動工資保險
B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然而即令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並沒有發生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雇主仍不可以請求退還已提繳之墊償提繳費正確答案
C雇主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D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依法不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具「雇主互助」性質,提繳後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但不可退還;未繳納可處2萬至30萬罰鍰,墊償範圍包含勞退新制的資遣費。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提繳之基金可作為當年度費用列支。因其具共同基金與互助性質,即使雇主未發生積欠情事,亦不得請求退還。

考點:基金性質考點:費用列支與退還考點:罰則考點:墊償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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