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甄|特殊教育(資賦優異)特殊教育-資賦優異111 年第 17 題單選題
《教師法》第四章針對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進行規範,其中第14條載明「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在此條文中敘明若教師符合某些情形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請問這些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B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C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D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偽造校園毒品危害事件證據屬《教師法》相關規定第1項第9款,須經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非免審議免核准之情形。
逐選項解析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錯誤
屬《教師法》相關規定第1項第1款,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
B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錯誤
屬《教師法》相關規定第1項第2款,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
C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錯誤
D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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