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藥師(二)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114 年第 29 題單選題
高博士與其研發團隊開發出治療心臟病之處方藥順利上市,有關藥事法對於此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得藉採訪或報導開發過程為宣傳 ②藥品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是一年 ③不得於廣播及電視廣告 ④高博士可用個人名義向衛生單位申請藥品廣告
D正確答案
處方藥廣告限制嚴格:禁藉採訪宣傳、禁於廣電刊播、僅許可證持有藥商可申請,廣告有效期1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①假借採訪、報導宣傳屬藥事法禁止(第66-1、68條),④藥品廣告應由藥商申請而非個人。此二者皆為錯誤敘述,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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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處方藥廣告限制嚴格:禁藉採訪宣傳、禁於廣電刊播、僅許可證持有藥商可申請,廣告有效期1年。
處方藥僅能對醫藥專業人員廣告;①藉採訪報導宣傳屬假借方式禁止,④須由藥商(許可證持有人)申請,非個人名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②③確實是正確敘述(非錯誤),但遺漏①④也屬錯誤敘述。處方藥不得藉採訪報導宣傳,也不能由個人申請。
B✕ 陷阱
②廣告有效期間1年、③處方藥不得於廣電刊播,這兩項皆為『正確敘述』,題目要找『錯誤敘述』,不應選入。
C✕
②③為正確敘述,不符題意。④雖為錯誤敘述(應由藥商申請),但②③混入使整組錯誤。
D✓ 正確
①假借採訪、報導宣傳屬藥事法禁止(第66-1、68條),④藥品廣告應由藥商申請而非個人。此二者皆為錯誤敘述,符合題意。
藥品廣告重點規範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 | 常見陷阱 |
|---|
| 申請主體 | 藥商(許可證持有人) | 藥事法第66條 | 非個人、非研發者 |
| 有效期間 | 核准後1年 | 藥事法第66-1條 | 常誤為3年或5年 |
| 處方藥廣告 | 不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廣播、電視、網路)刊播 | 藥事法第50條之1 | 僅限醫藥專業刊物 |
| 禁止方式 | 不得假借採訪、報導、新聞方式宣傳 | 藥事法第68條 | 置入性行銷也禁止 |
處方藥廣告管制最核心的兩個陷阱:「誰能刊」跟「怎麼刊」。申請主體只認藥商,就算是原研發者本人也不行;宣傳方式禁止「包裝成他人推薦」,像是找名醫採訪、患者見證、專家背書這類看似客觀的第三方說法,全都踩紅線。另外廣電媒體(電視廣播)完全禁播處方藥,只能在專業刊物露出。判斷關鍵:先看「誰提出申請」是不是持證藥商,再檢查「呈現方式」有沒有繞道借他人之口,兩個都過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