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3 年第 45 題單選題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規定,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但某些事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下列何者無須特別委任?
A選任複代理人
B簽署協議書正確答案
C領取損害賠償金
D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
B正確答案
國賠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包含撤回請求、領賠償金、選任複代理人,簽署協議書則屬一般委任權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代理人受委任進行協議,簽署協議書為其基本權限與核心任務,無須特別委任即可為之,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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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賠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包含撤回請求、領賠償金、選任複代理人,簽署協議書則屬一般委任權限。
代理人受委任就是來談協議的,「簽署協議書」是基本任務,不用特別委任!其他三項涉及權利處分或金錢領取,才需特別授權。
逐選項分析
A✕
依國賠法施行細則第11條,選任複代理人涉及代理權之轉移,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B✓ 正確
代理人受委任進行協議,簽署協議書為其基本權限與核心任務,無須特別委任即可為之,故為本題正解。
C✕
領取損害賠償金涉及金錢之實際受領,為保障請求權人權益,依法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D✕
撤回請求涉及實體權利之重大處分,影響請求權人權益甚鉅,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國賠代理人「特別委任」事項一覽
| 事項 | 是否需要特別委任 | 理由/法源 |
|---|
| 撤回請求 | 需要 | 涉及權利處分 (細則§11) |
| 領取損害賠償金 | 需要 | 涉及金錢受領 (細則§11) |
| 選任複代理人 | 需要 | 涉及代理權轉移 (細則§11) |
| 簽署協議書 | 不需要 | 屬協議之基本權限 |
考生易將「簽署協議書」誤認為重大權利處分而需特別委任。實際上,委任代理人就是為了進行協議,簽署協議書是其核心任務,若還需特別委任則失去委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