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3 年第 50 題單選題
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計徵規費時,申請人如認有超收而發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政機關如依據土地公告現值,為合法計徵
B申請人如不服計徵方式,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C申請人得依法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超收規費正確答案
D申請人應先提起確認訴訟確認是否超收
C正確答案
登記規費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超收爭議應循行政訴訟途徑,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超收規費屬公法上不當得利,申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溢繳金額,無須先經訴願或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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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登記規費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超收爭議應循行政訴訟途徑,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 → 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登記規費是依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按土地法第76條以千分之一計徵,不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公告現值是課徵土地增值稅用的,別搞混。
B✕ 陷阱
地政機關計徵規費屬公權力行使,爭議是公法關係,不能走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私權爭執。
C✓ 正確
超收規費屬公法上不當得利,申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溢繳金額,無須先經訴願或撤銷處分。
D✕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當可直接以給付訴訟達成目的時,就不得提起確認訴訟。既然能直接請求返還,無須先確認。
行政訴訟類型對應
| 訴訟類型 | 適用情形 | 法條 | 本題 |
|---|
| 撤銷訴訟 | 不服行政處分 | 行訴§4 | ✗ |
| 課予義務訴訟 | 請求作成處分 | 行訴§5 | ✗ |
| 一般給付訴訟 | 公法上財產給付 | 行訴§8 | ✓ |
| 確認訴訟 | 確認法律關係 | 行訴§6 | 補充性 |
規費超收爭議的訴訟類型選擇,核心在於公私法關係判斷。規費徵收屬國家基於公權力的財政行為,即使爭執內容是「返還金錢」,仍須循行政訴訟途徑。關鍵判斷準則:金錢給付若源於公法上原因(規費、稅捐、罰鍰),就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給付訴訟;若源於私法契約或侵權,才走民事訴訟。考生常因「請求返還金錢」的表象,直覺選擇民事訴訟,忽略了給付請求權的「公法性質」才是分類依據。此外需注意,土地登記規費多以「申報地價」為計徵基礎,與公告現值是不同制度,選項設計常利用兩者混淆來干擾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