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3 年第 35 題單選題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合乎一定比例,下列敘述何者非比例原則之概念?
A行政行為應合適且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就多種合適方法中,應選擇最可能對人民權益傷害最小的方法行之
C行政行為只要合乎合適性、必要性原則,雖導致第三人付出過重的不利代價,亦得為之正確答案
D比例原則是源自於法治國家原則,並具有憲法位階
C正確答案
比例原則三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C 忽略狹義比例(衡平性)。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即便合乎適當性、必要性,若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利益顯失均衡,仍違反「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這正是本題要抓的反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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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比例原則三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C 忽略狹義比例(衡平性)。
看到「代價過重仍可為之」就是違反狹義比例原則,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此為「適當性原則」:行政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是比例原則第一層次,敘述正確。
B✕
此為「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多種手段中選擇對人民傷害最小者,屬比例原則第二層次,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即便合乎適當性、必要性,若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利益顯失均衡,仍違反「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這正是本題要抓的反向答案。
D✕
比例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具憲法位階,並明文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敘述正確。
比例原則三子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
| 子原則 | 又稱 | 核心檢驗 | 違反例 |
|---|
| 適當性 | 合目的性 | 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 | 手段根本無助於目的 |
| 必要性 | 最小侵害 | 是否已選擇侵害最小手段 | 有更溫和手段卻未採 |
| 衡平性 | 狹義比例 | 損害與利益是否均衡 | 殺雞用牛刀、代價過重 |
C 選項只提「合適性、必要性」就認為合法,刻意漏掉第三層「狹義比例原則」。考選部最愛用「只要...即可」這種句型誘導考生忽略衡平性檢驗,記住比例原則是「三合一」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