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護理師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08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一位曾經因精神疾患住院治療的25歲張小姐,返回原工作單位,被該私人公司主管以精神疾患為由解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人之常情,私人公司通常為了營運與效率,可以解聘張小姐,但公家機關則不可以任意解聘
B此不符合精神衛生法,除非該公司能證明張小姐無法勝任所要求的工作任務,不能因有精神疾患之就醫紀錄而解聘正確答案
C即使張小姐仍然可以勝任該工作所賦予的任務,但因精神疾患為不定時炸彈,公司可以其他理由解聘
D此案例沒有標準答案,私人公司可自訂其合約內容,可將罹患精神病列入解聘條件,若當初合約上有條列即可解聘,不違反精神衛生法
B正確答案
精神衛生法保障病人權益,不得僅以精神疾患紀錄為由解聘,除非無法勝任工作。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精神衛生法明文禁止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歧視,雇主若要解聘須舉證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而非以就醫紀錄作為依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精神衛生法保障病人權益,不得僅以精神疾患紀錄為由解聘,除非無法勝任工作。
看到「僅因精神疾患就解聘」→ 直接違法,不論公私機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精神衛生法保護範圍不分公私機關,私人公司同樣不得以精神疾患為由歧視解聘,營運效率不是合法理由。
B✓ 正確
正確!精神衛生法明文禁止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歧視,雇主若要解聘須舉證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而非以就醫紀錄作為依據。
C✕ 陷阱
錯!「不定時炸彈」是嚴重污名化用語,且以其他理由規避法律保障屬脫法行為,只要仍能勝任工作就不得解聘。
D✕
錯!契約自由受法律限制,違反精神衛生法保障規定的契約條款無效,不能以「合約事先約定」為由規避法律。
精神病人工作權保障重點
| 面向 | 合法 | 違法 |
|---|
| 解聘理由 | 客觀無法勝任工作 | 僅以精神疾患紀錄為由 |
| 適用對象 | 公私部門一體適用 | 主張私人公司例外 |
| 契約條款 | 符合法律強制規定 | 事先約定排除法律保障 |
| 舉證責任 | 雇主須舉證無法勝任 | 要求員工自證健康 |
最大陷阱是 A「私人公司可以、公家不行」的二分法,以及 C、D 用「營運效率」「契約自由」包裝歧視。精神衛生法的反歧視條款對所有雇主一體適用,契約也不能違反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