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 專業職(二)內勤 櫃台業務郵政三法大意114 年第 52 題單選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滿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B要保人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C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D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溯及既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且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同法第14條,要保人得隨時宣告終止契約,但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選項稱溯及既往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受益人變更考點:據實說明義務考點:保險費給付考點:契約終止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且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看到「終止效力」直覺聯想「不溯及既往」,寫「溯及既往」必錯!保險費也不能告上法院要。
逐選項分析
A受益人變更✕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3條,要保人於契約滿期前,除另有約定外,確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本選項敘述正確。
B據實說明義務✕
依同法第11條,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且足以變更危險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本選項敘述正確。
C保險費給付✕
依同法第15條,為保障保戶權益,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本選項敘述正確。
D契約終止效力✓ 正確
依同法第14條,要保人得隨時宣告終止契約,但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選項稱溯及既往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應選答案。
簡易人壽保險法重要契約效力一覽
| 條文主題 | 法條依據 | 核心規定 |
|---|
| 受益人變更 | 第13條 | 滿期前得指定或變更(除另有約定) |
| 據實說明義務 | 第11條 | 不實說明致影響危險估計,得解除契約 |
| 保險費請求 | 第15條 | 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
| 契約終止 | 第14條 | 得隨時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將「終止」與「解除」的效力混淆。終止是向後失效(不溯及既往),解除才是溯及既往。考試常把兩者效力互換來挖坑,看到終止找「不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