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9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正確答案
B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屬於該成分或天然孳息之占有人
C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建築完成時,該房屋原則上屬於土地所有人所有
D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但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屬土地之成分
A正確答案
從物須獨立於主物、常助主物效用、動產不動產皆可,民法第68條核心考點。
為什麼答案是 A
完全符合民法第68條從物定義:須為獨立之物、常助主物效用、同屬一人。實務上動產(如備胎助汽車)或不動產(如倉庫助主屋)均可成為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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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從物須獨立於主物、常助主物效用、動產不動產皆可,民法第68條核心考點。
認定從物三要件:①獨立物 ②常助主物效用 ③同屬一人。動產不動產皆可當從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完全符合民法第68條從物定義:須為獨立之物、常助主物效用、同屬一人。實務上動產(如備胎助汽車)或不動產(如倉庫助主屋)均可成為從物。
B✕ 陷阱
錯。依民法第766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原則上仍屬「原物所有人」所有,而非占有人。占有≠所有,此為常見陷阱。
C✕ 陷阱
錯。房屋為獨立不動產,非土地之成分,不適用添附。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蓋屋,房屋仍屬建築人所有,土地所有人僅得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請求。
D✕
錯。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已足避風雨、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房屋,即為獨立不動產,非土地成分,縱屋頂未完工亦同。
民法上「物」的重要分類
| 類型 | 定義 | 法條 | 舉例 |
|---|
| 主物/從物 | 從物常助主物效用且同屬一人 | 民法§68 | 汽車與備胎 |
| 原物/孳息 | 孳息分天然與法定 | 民法§69-70 | 母牛與小牛 |
| 成分 | 非獨立物,不得單獨為權利客體 | 民法§66 | 房屋之樑柱 |
| 定著物 | 獨立不動產,可達經濟目的 | 民法§66 | 已足避風雨之房屋 |
B 選項把「所有人」偷換成「占有人」;C 選項則把「房屋」誤植為「土地成分」。關鍵:占有≠所有,房屋一旦達經濟使用目的即為獨立不動產,永遠不會是土地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