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9 年第 7 題單選題
甲借給乙 1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借款,乙因此開立 100 萬元之本票交由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B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抵銷
C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D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債務人開立票據(本票或支票)用以清償原有借款,在法律上推定為「新債清償」,舊債務在票據實際兌現前並不會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新債清償(民法第320條)是指因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乙為了清償借款(舊債務)而開立本票(新債務),在法律上推定為新債清償。其最大特徵是:在本票實際兌現(新債務履行)之前,原本的借款債務(舊債務)並不會消滅,為實務上最常見的票據還款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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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務人開立票據(本票或支票)用以清償原有借款,在法律上推定為「新債清償」,舊債務在票據實際兌現前並不會消滅。
考場秒解法:看到「開立本票/支票還錢」,直接反射動作選「新債清償」。因為票據只是承諾付款,還沒真正拿到錢之前,原本的借款債務絕對不會消滅!
逐選項分析
A✕
債之更改是指雙方合意成立新債務來消滅舊債務,必須要有消滅舊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本題乙開立本票交給甲,通常只是為了方便付款或作為清償工具,並無證據顯示雙方同意讓原本的借款債務直接消滅,故不屬於債之更改。
B✕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本題僅有乙單方積欠甲借款,並不存在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因此完全不符合抵銷的法定要件。
C✕ 陷阱
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且受領時舊債務即告消滅。交付本票只是負擔了一個新的票據債務,並非現實的財產給付。除非雙方明示同意「收受本票後借款債務即消滅」,否則不成立代物清償。
D✓ 正確
新債清償(民法第320條)是指因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乙為了清償借款(舊債務)而開立本票(新債務),在法律上推定為新債清償。其最大特徵是:在本票實際兌現(新債務履行)之前,原本的借款債務(舊債務)並不會消滅,為實務上最常見的票據還款定性。
債之消滅與變更概念比較
| 概念 | 法律意義 | 舊債務何時消滅 | 經典舉例 |
|---|
| 新債清償 | 為清償舊債而負擔新債 | 新債務履行(兌現)時 | 欠錢開立本票/支票還款 |
| 代物清償 | 受領他種給付代替原給付 | 受領他種給付時立即消滅 | 欠錢改拿名錶或汽車抵債 |
| 債之更改 | 合意消滅舊債並成立新債 | 達成合意時立即消滅 | 欠錢改簽約變成公司投資款 |
| 抵銷 | 互負同種類債務相互抵銷 | 為抵銷意思表示時 | 互相欠對方100萬直接抵銷 |
考生極易將「開立本票」誤認為「代物清償」(以為拿本票代替現金)。破題關鍵在於:本票只是一紙「付款承諾」,還沒真正拿到錢!因此法律上推定為「新債清償」,也就是舊債務(借款)在新債務(本票)兌現前依然存在。若為代物清償,舊債務會立刻消滅,這對債權人極度不利,故不會如此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