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9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並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 350 萬元之現金及對丙有 50 萬元之債權。試問,於遺產分割時,丙可以分得多少遺產?
A50 萬元正確答案
B100 萬元
C200 萬元
D350 萬元
A正確答案
遺產總額含對丙的50萬債權共400萬,配偶乙與父母同列第二順位應各分1/2,父母內部均分;丙應繼100萬須扣抵所欠50萬債務,實得50萬。
為什麼答案是 A
遺產總額=現金350萬+對丙債權50萬=400萬。配偶乙與第二順位(父母丙丁)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1/2=200萬,父母共分1/2=200萬,丙丁各100萬。丙原欠甲50萬,依民法第1172條應由其應繼分中扣還,故丙實得100-50=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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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產總額含對丙的50萬債權共400萬,配偶乙與父母同列第二順位應各分1/2,父母內部均分;丙應繼100萬須扣抵所欠50萬債務,實得50萬。
先算遺產總額(現金+債權)→配偶1/2、父母1/2→父母內部均分→再扣債務抵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遺產總額=現金350萬+對丙債權50萬=400萬。配偶乙與第二順位(父母丙丁)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1/2=200萬,父母共分1/2=200萬,丙丁各100萬。丙原欠甲50萬,依民法第1172條應由其應繼分中扣還,故丙實得100-50=50萬。
B✕ 陷阱
100萬是丙未扣除債務前的名目應繼分。陷阱在忘了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C✕ 陷阱
200萬是父母共同取得之1/2數額,不是丙一人所得。丙、丁兩人須再均分,且丙還要扣債務。
D✕
350萬誤把現金全給丙,忽略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且與父母同順位共同繼承。
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之應繼分
| 同為繼承之順位 | 配偶應繼分 | 血親繼承人應繼分 |
|---|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其他繼承人均分 | 均分剩餘 |
| 第二順位(父母) | 1/2 | 父母共分1/2 |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1/2 | 共分1/2 |
| 第四順位(祖父母) | 2/3 | 共分1/3 |
本題陷阱有三層:(1)忘了對丙的50萬債權也是遺產要算入總額;(2)忘了配偶乙與父母同順位共同繼承;(3)忘了民法§1172要求欠款繼承人從應繼分中扣還。三關任一漏掉就會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