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給付價金,甲於所帶本票上完成應記載事項填寫後欲交付前發現車側擦痕,又促乙再降價,乙檢查後同意降價為 26 萬元,甲遂將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 26 萬元後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為原記載人,其改寫為有效
B應視甲改寫後有無於改寫處簽名,若有,則改寫有效
C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不得改寫,一經改寫,票據無效
D票據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者票據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金額絕對不得改寫,若將金額改寫,將導致該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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