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登記股東名簿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乃以該項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上開聲請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
A依確定判決,視為乙公司已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毋庸執行,並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B法院強制將甲直接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
C先定期命乙公司將甲登記於其股東名簿,如不履行,可處怠金正確答案
D囑託主管機關將甲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
答案與詳解
辦理股東名簿登記屬「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之不可代替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不履行時得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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