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登記股東名簿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乃以該項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上開聲請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
A依確定判決,視為乙公司已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毋庸執行,並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B法院強制將甲直接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
C先定期命乙公司將甲登記於其股東名簿,如不履行,可處怠金正確答案
D囑託主管機關將甲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
C正確答案
請求公司將股東登記於股東名簿屬「不可代替行為」,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定期命其履行,不履行則處怠金。
逐選項解析
A依確定判決,視為乙公司已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毋庸執行,並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意思表示與事實行為✕ 易錯陷阱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僅適用於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將股東姓名記載於股東名簿屬於「事實行為」,不適用該條規定。
B法院強制將甲直接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不可代替行為✕ 錯誤
股東名簿為公司內部自行備置之檔案,法院無法直接介入並強制將甲登記於乙公司的股東名簿上。
C先定期命乙公司將甲登記於其股東名簿,如不履行,可處怠金不可代替行為執行✓ 正確
辦理股東名簿登記屬「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之不可代替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不履行時得處怠金。
D囑託主管機關將甲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公司登記與股東名簿✕ 易錯陷阱
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掌管的是「公司登記」(如董監事名單、資本額等),而「股東名簿」是公司內部備置的檔案,非屬主管機關登記範圍,故無法囑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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