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母公司,A 公司使 B 公司為不利益之經營,且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B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A 公司未為賠償,下列何者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之權利,請求 A 公司對 B 公司為給付?
AB 公司之監察人
BB 公司之獨立董事
CB 公司之債權人正確答案
DB 公司之股東(單獨股東權)
答案與詳解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3項規定,控制公司未為賠償時,從屬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控制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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