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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550單選題

甲執命乙給付新臺幣 1720 萬元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應有部分、汽車、木工機具。下列何者不是執行法院拍賣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A拍賣汽車之底價正確答案
B拍賣木工機具得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
C拍賣建物為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海砂屋
D建物及基地拍定後繳納價金之期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動產拍賣公告僅於定有價金交付期限時載明其期限,且法定事項中並無「拍賣最低價額」;不動產拍賣公告則明定應載明「拍賣最低價額」。汽車屬動產,其拍賣公告不以記載底價為必要,故選 A。

為什麼答案是 A

汽車屬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動產拍賣公告應載明之事項共六款,其中第4款為「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並未將「拍賣最低價額」(底價)列為應記載事項;反觀同法第81條第2項第3款則明定不動產拍賣公告應載明「拍賣最低價額」。至於動產底價,依同法第70條第1項係由執行法院於拍賣前預定,並非公告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因此汽車拍賣公告不以記載底價為必要,A 非應記載事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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