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
B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
C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
D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動產拍賣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承受時,應撤銷「查封」而非「拍賣」,兩者層級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強執法第 71 條,此時應撤銷的是「查封」,而非「拍賣」。撤銷查封代表整個執行程序對該動產結束、返還債務人;題目偷換成「撤銷拍賣」是典型陷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產拍賣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承受時,應撤銷「查封」而非「拍賣」,兩者層級不同。
看到「撤銷拍賣」就要警覺!強執法對動產的救濟是撤銷『查封』,不是撤銷『拍賣』。
逐選項分析
A✕
應買人出價未達底價 50 萬元時,執行法院不得拍定。這是拍賣底價的基本功能,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敘述正確。
B✕
動產拍賣未拍定時,依強執法第 71 條,執行債權人得聲明按底價(50 萬元)承受該動產,敘述正確。
C✕ 陷阱
依強執法第 71 條,動產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時,應撤銷查封,將動產返還債務人,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依強執法第 71 條,此時應撤銷的是「查封」,而非「拍賣」。撤銷查封代表整個執行程序對該動產結束、返還債務人;題目偷換成「撤銷拍賣」是典型陷阱。
動產拍賣未拍定之處理(強執法第71條)
| 情境 | 處理方式 | 法律效果 | 法條 |
|---|
| 出價低於底價 | 不予拍定 | 擇期再拍 | 強執法§70 |
| 無人應買,債權人願承受 | 按底價作價承受 | 執行程序終結 | 強執法§71 |
| 無人應買,債權人不承受 | 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 | 對該動產執行終結 | 強執法§71 |
C、D 兩選項只差「查封 vs 拍賣」一詞,極易看錯。強制執行法對動產的處置是『撤銷查封』(解除扣押狀態),不是『撤銷拍賣』。考選部最愛在這種一字之差設陷阱,看題要逐字比對!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