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想將部分積蓄拿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下列有關國內證券市場相關法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證券交易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B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C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不在此限
D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6 個月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證交法第150條但書:私人間直接讓受限制是「前後兩次相隔不少於3個月」,非6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D
證交法第150條第3款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數量不超過1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讓受相隔不少於3個月」,題目寫6個月為錯誤,即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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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交法第150條但書:私人間直接讓受限制是「前後兩次相隔不少於3個月」,非6個月。
逐選項分析
A✕
證交法第149條規定,政府債券之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本法有關上市之規定。敘述正確。
B✕
證交法第150條第2款規定,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如繼承、強制執行),不能經集中市場取得或喪失所有權者,為場外交易例外。敘述正確。
C✕
證交法第150條第1款規定,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為場外交易之例外。敘述正確。
D✓ 正確
證交法第150條第3款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數量不超過1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讓受相隔不少於3個月」,題目寫6個月為錯誤,即本題應選答案。
證交法第150條但書:場外交易例外
| 款別 | 例外情形 | 要件 |
|---|
| 第1款 | 政府發行債券買賣 | 無特別限制 |
| 第2款 | 基於法律規定效力 | 如繼承、強制執行 |
| 第3款 | 私人間直接讓受 | ≤1成交單位 且 相隔≥3個月 |
| 第4款 | 其他主管機關核准 | 個案許可 |
證交法第150條但書有四種可以場外交易的例外,其中「私人間直接讓受」最常被拿來考數字。立法者設計3個月門檻是要防止變相規避集中市場交易,但又不能完全禁止私人轉讓,所以設一個相對寬鬆的間隔。考生常誤記成6個月(可能跟公司法某些期間混淆),或者只記得「有時間限制」就以為答對。判斷關鍵是直接背「前後兩次讓受不少於3個月」,並且注意這條只管私人讓受,政府債券買賣另有規定,不要串混。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