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東,持股比率約達 4 成,A 公司欲選任 23 席董事、7 席監察人。下列何一方案可行?
A該政府機關推派 9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3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監察人
B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董事,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C該政府機關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正確答案
D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監察人,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答案與詳解
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政府或法人股東得由其代表人『數人』分別當選董事或監察人。推派 10 名代表參選董事,單純走第 2 項模式,且未跨足監察人,合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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