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所得之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其利益,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甲簽發即期支票,執票人乙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之計算方法,何者正確?
A乙僅得自退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B乙僅得自發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C乙得自退票日起算 15 年內向甲請求
D乙得自支票時效完成後 15 年內向甲請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最高法院見解:利益償還請求權是票據權利消滅後才產生的新請求權,票據法未特別規定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自支票時效完成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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