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利益償還請求權人以最後之被背書人為限
B匯票、本票之發票人及其保證人,支票之發票人、匯票之承兌人均為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償還義務人
C執票人得就其所受損害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D票據上之權利,係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始得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利益償還請求權須因時效完成或手續欠缺導致票據權利消滅時才可行使,且限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所受利益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明定,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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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利益償還請求權須因時效完成或手續欠缺導致票據權利消滅時才可行使,且限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所受利益範圍。
記住三要件:①票據權利消滅 ②因時效或手續欠缺 ③對發票人或承兌人主張,範圍限受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請求權人是「執票人」,不限於最後被背書人。只要是票據權利消滅時的正當執票人均可行使,不論是否經背書取得。
B✕ 陷阱
償還義務人僅限「發票人」及「承兌人」,保證人、背書人均不是。因為利益償還是針對實際受有票據對價利益之人,保證人未受利益。
C✕ 陷阱
範圍是「發票人或承兌人所受之利益」,不是執票人所受損害。陷阱在於偷換主客體——看的是對方受益多少,不是我方損失多少。
D✓ 正確
正確。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明定,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利益償還請求權四大要素
| 要素 | 內容 | 易錯點 | 法條 |
|---|
| 請求權人 | 執票人(不限最後被背書人) | A選項陷阱 | 票據法§22 IV |
| 償還義務人 | 發票人、承兌人 | 保證人、背書人不算 | 票據法§22 IV |
| 發生原因 | 時效完成 或 手續欠缺 | 須是票據法上原因 | 票據法§22 IV |
| 償還範圍 | 對方所受利益為限 | 非執票人損害 | 票據法§22 IV |
B選項把「保證人」塞進償還義務人是最常見陷阱;C選項把「對方所受利益」偷換成「執票人所受損害」,方向剛好相反。利益償還是「你賺多少還多少」,不是「我賠多少你賠多少」。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