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予丁時,丙於背書時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將使丙之背書不生效力?
A將乙之背書塗銷
B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
C丙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
D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80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票據法規定背書金額不可一部轉讓,否則背書無效;附條件則條件視為無記載。
為什麼答案是 D
一部背書(僅就票面金額一部分轉讓)依票據法第36條前段明文規定「不生效力」,整個背書歸於無效。此為保障票據流通性與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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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法規定背書金額不可一部轉讓,否則背書無效;附條件則條件視為無記載。
看到「一部背書」直接選,這是票據無因性與流通性的鐵律。
逐選項分析
A✕
塗銷前手乙之背書雖會影響乙的責任,但丙自己的背書仍有效,只是丙不能再對乙主張追索。不影響丙背書本身效力。
B✕
背書人得記載預備付款人(票據法第35條),屬任意記載事項,記載後發生票據法上效力,背書本身完全有效。
C✕ 陷阱
背書附條件者,依票據法第36條後段,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然有效,只是條件不生效力。這是常見陷阱!
D✓ 正確
一部背書(僅就票面金額一部分轉讓)依票據法第36條前段明文規定「不生效力」,整個背書歸於無效。此為保障票據流通性與單一性。
背書特殊記載效力對照(票據法第36條)
| 記載類型 | 範例 | 背書效力 | 法條 |
|---|
| 一部背書 | 僅轉讓80萬 | 背書無效 | §36前段 |
| 分別轉讓 | 分別讓與數人 | 背書無效 | §36前段 |
| 附條件背書 | 依約履行否則無效 | 背書有效,條件無記載 | §36後段 |
| 記載預備付款人 | 指定戊為預備付款人 | 背書有效 | §35 |
| 塗銷前手背書 | 塗掉乙的背書 | 丙背書仍有效 | §38 |
票據法第36條對「不准做的事」處罰輕重大不同:背書金額只轉讓一部分,整張背書直接無效,因為會破壞票據流通性跟金額確定性;但如果背書加上條件(例如「等你考上再給你」),票據法只讓條件消失,背書本身還是有效,避免因小瑕疵就卡死交易。記法:動到金額→整個陣亡;只是附加條件→條件被忽略但轉讓成立。考試最愛考哪個會讓背書整個無效,別把「條件視為無記載」跟「背書本身無效」搞混。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