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
A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B執票人將背書塗銷
C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正確答案
D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C正確答案
本票背書人不得記載預備付款人,故該記載非法所許。
為什麼答案是 C
預備付款人的記載並非本票背書人所得為,故非法所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票背書人不得記載預備付款人,故該記載非法所許。
本票背書人無從記載「預備付款人」,看到本票背書人配預備付款人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票據法第40條允許委任取款背書,本票依第124條準用之,故為法所許。
B✕
票據法第38條允許執票人塗銷背書以免除被塗銷人責任,本票依第124條準用之。
C✓ 正確
預備付款人的記載並非本票背書人所得為,故非法所許。
D✕
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允許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本票依第124條準用之,故為法所許。
本票與匯票背書相關規定對照
| 行為 | 匯票 | 本票 | 法源依據 |
|---|
| 委任取款背書 | 允許 | 允許(準用) | 票據法§40、§124 |
| 塗銷背書 | 允許 | 允許(準用) | 票據法§38、§124 |
| 記載預備付款人 | 允許 | 不允許(本票背書人不得為之) | 本票背書人無此記載權限 |
| 禁止轉讓記載 | 允許 | 允許(準用) | 票據法§30、§124 |
考生常將匯票的各種附屬票據行為直接套用於本票。必須謹記本票的「發票人」就是「付款人」,既然自己保證付款,就不存在「預備付款人」的概念,票據法第124條也未準用第39條。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