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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9單選題

關於公司法第 214 條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欲行使本條之少數股東權,須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B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提起訴訟時,為避免濫訴,應以書面先向董事會請求
C為求減低負擔,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免收
D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表訴訟:持股1%、6個月,須書面請求監察人;法院可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明定,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協助不具法律專業之股東有效進行訴訟,落實公司治理與股東監督功能。

考點:持股門檻考點:請求對象考點:裁判費優惠考點:律師選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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