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價值 200 萬元之 A 地,經執行後,甲查得乙有另一筆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聲請追加查封。關於甲追加查封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B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C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D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 30 日,仍屬合法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假扣押30日期間只限制『首次聲請執行』,追加查封不受此限,隨時可聲請。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已於30日內合法聲請執行,執行程序已開始。嗣後發現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追加查封,屬原執行程序之延續,不受30日期間限制,隨時可為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假扣押30日期間只限制『首次聲請執行』,追加查封不受此限,隨時可聲請。
強執法132條Ⅲ『聲請執行』僅指首次;已開始執行後追加查封屬同一執行程序,無30日限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律並無「第一次查封後30日內追加」之規定,此為混淆視聽的自創期間,不存在於強制執行法中。
B✕ 陷阱
30日期間依強執法第132條第3項僅適用於『首次聲請執行假扣押』,甲已在期間內聲請執行A地,追加查封B地屬同一執行程序之擴張,不再重算30日。
C✕
原假扣押裁定擔保金額500萬元,A地僅200萬尚未足額,追加查封B地仍在原裁定效力範圍內,無須另行聲請新裁定。
D✓ 正確
甲已於30日內合法聲請執行,執行程序已開始。嗣後發現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追加查封,屬原執行程序之延續,不受30日期間限制,隨時可為之。
假扣押 30 日期間適用範圍
| 情形 | 是否受30日限制 | 法律依據 | 說明 |
|---|
| 首次聲請執行假扣押 | ✅ 受限制 | 強執法§132Ⅲ | 逾期債務人得聲請撤銷裁定 |
| 執行中追加查封其他財產 | ❌ 不受限制 | 同一執行程序 | 屬原程序延續 |
| 假扣押裁定撤銷後再聲請 | 需重新取得裁定 | — | 原裁定已失效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是查封都要在30日內』。實則30日期間僅針對『啟動執行』,一旦執行程序已合法開始,後續追加查封、擴張查封均屬同一程序內行為,不再受期間拘束,否則債權人權益將受不當壓縮。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