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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28單選題

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簽名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轉讓予善意不知情且有給付對價之己。若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
B
C
D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票據行為獨立原則:戊真正背書給己須負責,甲(無權代理偽簽乙名)、乙(被冒名)、丁(偽造丙簽名)均非真正票據債務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戊以自己名義真實背書轉讓予善意有對價之己,雖其前手(丙之簽名)係偽造,但依票據行為獨立性,戊之背書仍有效,戊須對後手己負背書人之擔保付款責任(票據法第39條準用第29條),己得向戊追索。

考點:無權代理偽簽考點:被冒名不負責考點:偽造他人簽名考點:票據行為獨立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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