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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26單選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將本票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如乙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旁記載免作拒絕證書,丁於同年 10 月 3 日請求甲付款,遭甲拒絕,丁遲至次年 10 月 2 日始對乙追索,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9 月 30 日止正確答案
B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1 日止
C乙對丁無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3 日止
D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未遵期為付款提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背書人對執票人追索權時效1年,自作成拒絕證書日(免除者為到期日)起算,本題至次年9/30屆滿。

為什麼答案是 A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1年。乙記載免作拒絕證書,時效從到期日10/1起算,依民法第121條期間末日為次年10/1但「起算日不算入」,故至次年9/30屆滿。丁次年10/2追索已罹時效,乙得抗辯。

考點:追索權時效考點:期間計算考點:時效起算點考點:付款提示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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