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居住。兩人向銀行貸款時,共同簽發本票並經丙背書予銀行。因房貸之繳款不正常,銀行遂欲以本票行使追索權,此時乙已因病猝逝,財產由其子丁單獨繼承。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得對何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A正確答案
非訟裁定僅得對發票人為之,背書人與繼承人須另行起訴,故僅能對共同發票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僅得對「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甲為共同發票人之一,且仍生存,故僅得對甲聲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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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訟裁定僅得對發票人為之,背書人與繼承人須另行起訴,故僅能對共同發票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口訣:本票裁定「只裁發票人,不裁背書人、不裁繼承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僅得對「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甲為共同發票人之一,且仍生存,故僅得對甲聲請裁定。
B✕ 陷阱
丙為背書人,非發票人。票據法第123條之非訟裁定程序不及於背書人,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須另行起訴,不得聲請本票裁定。
C✕ 陷阱
乙雖為共同發票人,但已死亡,丁為其繼承人。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本票裁定不得對發票人之繼承人為之,須另行起訴請求,故不得對丁聲請裁定。
D✕
丙(背書人)與丁(發票人之繼承人)皆非本票裁定可及之對象,僅甲一人為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象判斷
| 身分 | 是否可聲請本票裁定 | 救濟方式 | 法源 |
|---|
| 發票人(生存) | ✅ 可 | 票據法§123非訟裁定 | 票據法§123 |
| 共同發票人 | ✅ 可 | 對各發票人皆可聲請 | 票據法§123 |
| 背書人 | ❌ 不可 | 須另行起訴 | 實務見解 |
| 保證人 | ❌ 不可 | 須另行起訴 | 實務見解 |
| 發票人之繼承人 | ❌ 不可 | 須另行起訴 | 最高法院見解 |
陷阱在於誤以為所有票據債務人(含背書人、繼承人)皆可用本票裁定一次解決。實務上票據法§123的非訟裁定,嚴格限於「發票人本人」,對背書人丙、繼承人丁皆須循訴訟程序,不得便宜行事。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