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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126單選題

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A僅甲、乙兩人要連帶給付票款
B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正確答案
C甲、乙、丙、丁、戊均不需負票據責任
D甲、乙、丙、丁、戊均需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票據偽造採「本人不負責、但其他真正簽名者仍負責」原則,丙未親自簽名、丁為偽造人,均不負票據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為發票人、乙為真正背書人、戊亦為真正背書人,三人均在票據上真實簽名,依票據法第5條、第29條、第39條、第124條準用規定,對執票人己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考點:漏算背書人考點:真正簽名者負責考點:票據獨立性考點:偽造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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